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6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17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4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