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71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54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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