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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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01號抗告人乙○○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8年司字第101號選派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3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