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38號

聲請人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蘇世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映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處所(表示方式可如本裁定聲請人欄所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9,819元、發票日民國113年8月10日、到期日113年8月17日)。

三、經核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之本票金額為10,797元(與提出本票記載之金額不同),請確認是否正確,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如尚有其他本票欲請求,請一併提出,並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

四、請提出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應記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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