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38號
法定代理人 蘇世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映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處所(表示方式可如本裁定聲請人欄所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9,819元、發票日民國113年8月10日、到期日113年8月17日)。
三、經核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之本票金額為10,797元(與提出本票記載之金額不同),請確認是否正確,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如尚有其他本票欲請求,請一併提出,並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
四、請提出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應記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