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55號

原告 顏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國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3,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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