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186號
原告 蔡昭儀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以卷內所附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戶籍資料,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地。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之訴之聲明、被告姓名、地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