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原告與 施維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