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國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柏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員林高級中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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