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О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強盜案件,羈押於臺中看守所已將近滿二個月,所涉嫌盜匪罪嫌,被告皆坦然承認所犯罪行,心中也甚感悔悟,茲因被告現罹患重病,病因為慢性肝炎及肝腫瘤,被告雖然於看守所中有服用藥物,但仍因病情日漸嚴重,身心愈漸不適,夜晚無法入眠,現被告所犯罪行重大,但內心已對此案犯行後悔,並有改過之心,盼能賜予被告具保就醫及早治療病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經本院函詢臺中看守所有關被告之病情,該所於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以中所正衛字第一三六七號函覆:「查被告甲○○曾罹患慢性肝炎、肝腫瘤,目前症狀穩定,暫無需保外就醫。」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