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45號原告 楊其賢 原告與被告 楊其誠 等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