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5號抗告人 廖游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抗告人父親 廖春長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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