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7號上訴人即被告悅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寶進 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不服民國
105年9月2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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