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55號聲請人 江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55號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 鄭貴章 間有偽造票據、詐欺案件,由臺北地檢分案偵查中,故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未提出資料釋明有利害關係,致本院無法認定聲請人就本件本票裁定確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因之,聲請閱覽卷宗顯不符首揭規定,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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