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告 李傳煌 被告 許明珠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 律師
吳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