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347號債權人 賴碧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蓮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並提出代為清償債務人所積欠債務之證明文件(查本件請求金額與所提證據資料不符)。
二、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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