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76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理彬 選任辯護人 李律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理彬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理彬(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暨第101條之1第1項,其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執行羈押,至111年10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原判決認被告被訴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三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共七罪)罪名均成立,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10年2月、104月及轉讓禁藥罪均有期徒刑3月。就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部分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部分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三、本院訊問被告後,茲以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羈押
之必要,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蔡如惠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