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4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立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09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04號、第898號、第1926號、第2533號、第308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立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立偉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刑事上訴聲明狀僅記載「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於111年9月6日出具之刑事上訴理由狀中亦僅記載「如附件」等語,而觀諸該附件係告訴人 劉阿蔭 及林○潔對本案表示之意見暨被告之就醫證明,被告仍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為何,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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