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95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上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簽章。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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