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茹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茹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茹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及3年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5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79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1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
8月、10月、6月、10月、6月,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93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於99年11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數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8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