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 黃仕德 被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周秋伶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菸害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前述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之。
二、本件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為依行政訴訟法第113條第5項規定,對被告送達撤回書狀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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