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669號原告 杜燕貞 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 律師被告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淑文 訴訟代理人 施純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惟據原告於106年3月24日提出之「民事訴之變更暨準備㈠狀」及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所載,原告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72萬6,503元【即聲明為修復至不漏水估算修復費用為新臺幣15萬2,320元+聲明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新臺幣57萬4,183元,合計新臺幣72萬6,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740元,尚欠新臺幣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