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41號聲請人 黃俊聰 相對人 許育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育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二、相對人許育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