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4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益瑞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4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益瑞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梁益瑞與告訴人 梁東波 為父子關係,業據其2人陳稱在卷(見偵查卷第3頁反面、第5頁反面),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上揭違反保護令之犯行,雖同時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所禁止之2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單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效力,既未遠離告訴人住所至少100公尺,復對告訴人實施騷擾之聯絡行為,造成告訴人精神上之痛苦,行為至為不當,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4873號被告梁益瑞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之4居臺北市○○區○○街○○○號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益瑞為梁東波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梁益瑞曾於民國101年1月12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家護字第194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梁東波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於梁東波為騷擾聯絡行為、應最少遠離梁東波位於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住所100公尺。詎梁益瑞於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合法送達,並知悉該裁定內容後,竟基於違背上開保護令之犯意,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01年9月14日13時50分許,因欲向梁東波借錢,先撥打梁東波之電話,復至梁東波上開住處樓下按門鈴,以此方式為騷擾梁東波之聯絡行為,而違反上開裁定。嗣經梁東波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梁益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梁東波於警詢中之證述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護字第1947號民事通常保護
令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檢察官陳世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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