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40號聲請人 蘇俊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佩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蘇俊霖於聲請之事由中與債權人 劉慧玲 有何關係?(台端聲請狀之聲請事由記載,債權人劉慧玲持有債務人 潘英惠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云云,其與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姓名記載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林佩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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