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科儀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中市大安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明榮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
蔡卿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29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沙鹿
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