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5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住臺北市○○路○段○號16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侯尊 中間請求返還
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1項係請求:「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應將KYOCERA/M-FS-
2100DN雷射印表機乙台(機號LQM0000000)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58萬0,500元…」、第3項係請求: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5萬5,108元…」,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3,728元(計算式
:雷射印表機殘值8,120元+58萬0,500元+5萬5,108元=64萬3,
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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