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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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
1樓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4年1月18日邀同相對人丙○○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9,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31日至123年12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乙○○於94年1月20日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7,500,000元②500,000元③開立循環理財借款帳戶,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貸款契約書及所附客戶貸款資料查詢影本所載),其借款期限分別自①9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1月20日②9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1月20日③循環理財借款部分自97年1月20日起至98年1月20日止,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①98年1月19日②98年2月19日③循環理財借款部分98年1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6,421,176元②453,784元③循環理財借款部分488,65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4-1│建│││1│全部│丙○○│├──┼───┼────┼───┼───┼────┼─┼────┼──┼────┼─────┼────┤│002│花蓮縣○○○鄉○○○段││0006-1│建│││89│全部│丙○○│└──┴───┴────┴───┴───┴────┴─┴────┴──┴────┴─────┴────┘┌───────────────────────────────────────────────────────┐│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54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00620│花蓮縣吉安│宜昌段│住商用、│1層56.82│282.53││││全部│丙○○│○○○鄉○○路二│0004-1│鋼筋混凝│2層73.37││││││、 林生 ││││段30之1號│0006-1│土造、│3層73.37││││││安各4││││││4層│4層57.57││││││分之1│││││││屋頂突出物4.7││││││、4分│││││││騎樓16.7││││││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