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587號上訴人 曾瑞珠 即被告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運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3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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