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58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蔣玉瑩

常治平

被告 沈泊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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