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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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37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告 簡元大 (原姓名 簡明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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