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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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76號上訴人 王祖雄 被上訴人震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祖淼 以上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576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核其聲明之標的,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