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9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9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上訴人因丁○○○有限公司自訴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一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丙○○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起,任職於丁○○○有限公司(下稱駿葳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至客戶處收取公司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自八十九年十月間起至九十年五月間止,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多次將所收取之公司貨款包括現金及支票(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客戶之退貨服飾(詳如附表四所示),共值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一萬一千三百三十三元,於收取後,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號二樓,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並先後多次將所收取之支票持向他人調取現金。
二、案經丁○○○有限公司提起自訴。理由
一、被告丙○○於原審坦承右揭犯行不諱,核與自訴人公司之代表人甲○○及自訴代理人乙○○指述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銷貨單單據、銷貨日報表、駿葳公司之盤點結轉收據、客戶確認貨款已收取及客戶退貨之文書證明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八至十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侵占附表編號三部份九張支票,合計票面金額為二十四萬三千九百元,持向金典服飾行 簡淑燕 調現部分原審漏未審酌,其事實之認定尚有未洽。被告上訴主張因衝業績緣故,提早下折扣給店家致有差價及承認有用所收票據持向他人調現,但事後仍有計算在其他客戶的貨款中還給自訴人云云,雖顯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即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致罹刑章,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知識程度、所生危害、侵占之金額及貨物多寡,事後復未償還所侵占之金額,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弘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陳炳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現金部分┌──────┬─────────┬────────┐│客戶名稱│收款日期│金額(新台幣)│├──────┼─────────┼────────┤││⑴90/03/31│120,000元││木棉樹│⑵90/05/02│36,900元││精品屋│⑶90/05/29│24,468元│├──────┼─────────┼────────┤│││││金典服飾行│⑴90/01│29,315元│││││└──────┴─────────┴────────┘附表二:票據部分┌──────────┬───────┬────────┐│發票人│到期日│金額(新台幣)│├──────────┼───────┼────────┤││⑴90/01/18│39,000元││依戀精品服飾行│⑵90/01/18│9,500元││ 邱娟娟 │⑶90/02/20│16,400元││台北國際商業銀行│⑷90/03/15│78,600元││帳號00000000│⑸90/04/09│61,000元│├──────────┼───────┼────────┤│││││金典服飾行│⑴90/03/20│12,145元││簡淑燕│⑵90/03/31│12,500元││華南銀行埔乾分行││││帳號000000000│││├──────────┼───────┼────────┤│蘇菲名店││││ 賴櫻雪 │⑴90/02/19│12,900元││彰化銀行蘆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附表三:
┌──┬──────┬─────┬─────┬─────┬────┬────┐│編號│發票人│銀行│帳號│票號│到期日│金額│├──┼──────┼─────┼─────┼─────┼────┼────┤│1│雅云名店│花蓮中小企│00000000│HE0000000│89/10/25│41,400│││ 張麗娟 │銀新莊分行│││││├──┼──────┼─────┼─────┼─────┼────┼────┤││艾非爾精品店│大眾銀行│0000000│AG0000000│89/10/25│31,500││2│ 方碧蓮 │新莊分行│││││├──┼──────┼─────┼─────┼─────┼────┼────┤│3│淶雅精品店│華信商銀│000000000│A0000000│89/10/31│14,400│││ 賴秀霞 │土城分行││A0000000│89/10/31│39,600│├──┼──────┼─────┼─────┼─────┼────┼────┤│4│璐德精品店│玉山銀行│000000000│A00000000│90/01/03│9,600││││北高雄分行│││││├──┼──────┼─────┼─────┼─────┼────┼────┤│5│蘇菲名店│台灣中小│716-9│AR0000000│90/02/28│19,300│││賴櫻雪│ 企銀 │││││├──┼──────┼─────┼─────┼─────┼────┼────┤│6│蘭亭服飾行│上海商業銀│1688-2│PA0000000│90/05/31│26,900│││ 簡華瑩 │行板橋分行│││││├──┼──────┼─────┼─────┼─────┼────┼────┤│7│東芯服飾店│慶豐商銀│000000000│CF0000000│90/06/08│21,000││││中山分行│││││├──┼──────┼─────┼─────┼─────┼────┼────┤│8│東芯服飾店│美商花旗銀│000000000│0000000│90/03/20│49,800││││行台北分行│││││├──┴──────┴─────┴─────┴─────┴────┴────┘表四:
┌─────┬──────┬──────────┐│退貨衣服│一一四件│總價金456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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