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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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
載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所載者乃係本件交通事故
發生地點,以致無法對被告為相關文書之送達。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胡樂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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