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補字第82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共同送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于梅芳 即台北縣私立華美幼稚園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
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