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八一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即 秉磊 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沈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