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0二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重瑜法官黃義豐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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