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雅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相對人金勝豐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複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移調字第13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鄭詠仁書記官王雪招調解委員林武彥朗讀案由:
聲請人雅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到相對人金勝豐螺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金勝豐螺絲有限公司願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雅鈞實業有限公司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整。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前簽發以相對人為發票人面額新台幣肆拾伍萬元之支票壹張,由相對人郵寄至聲請人位於高雄縣○○鎮○○街○○○號之地址交付聲請人(含回聯單),聲請人願將回聯單寄回相對人位於高雄縣○○鎮○○○路○巷○○○弄○號之地址交付相對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林武彥聲請人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法官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5年度訴字第2942號)裁判費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