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8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82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