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0八號
聲請人甲○
乙○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辛○○
壬○○聲請人丙○○
樓法定代理人癸○○
子○○聲請人丁○○
戊○○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卯○○
丑○○聲請人己○○
4樓庚○○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寅○○
辰○○上列聲請人因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一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一四號就渠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十三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重瑜法官黃義豐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