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65號聲請人 林育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湯溫泉冷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2,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