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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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婚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更字第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千伍佰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