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瑞榮受刑人黃筱涵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瑞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瑞榮因被告黃筱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刑保字第16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筱涵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許瑞榮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書影本2紙、送達證書影本3紙、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紙,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而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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