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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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5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鑾爵
訴訟代理人  蔡佳昌
被   告  鍾佩瑤
       許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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