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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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5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鑾爵
訴訟代理人 蔡佳昌
被 告 鍾佩瑤
許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