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64號
原   告  張欽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富其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96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
  8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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