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3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汪家慶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之物,然非供犯本罪
所用之物,亦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或違禁物,自無從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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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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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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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98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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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吸食器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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