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68號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加重竊盜案件,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蔡如琪法官邱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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