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毅才上列受刑人因盜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毅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毅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無期徒刑,於民國86年8月11日入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378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2月17日法矯司字第1000101378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