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4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花小字第4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陳華贏   住花蓮縣.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45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
陸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應自民國(下同)93年6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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