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羅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游秀雲
被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9月16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1月
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