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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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羅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林良成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明賢 即弘億實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